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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简化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通知
榕水利规〔2024〕1号
各县(市)区水利(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水土保持监管政策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进度,经研究,结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决定对我市城区内弃土(渣)已列入城市建筑弃土(渣)消纳管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简化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城区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居住区建设项目和公用建筑项目,居住区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建设工程、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居住区绿化工程、居住区内道路工程、居住区内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工程;公用建筑项目包括行政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建筑。
二、优化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我市城区内弃(渣)已纳入城市建筑弃土(渣)消纳管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填报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表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生产建设单位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时,应提供如下资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的申请报告、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已向社会公开的证明材料。
三、本通知未提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应根据《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水利部有关自主验收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水土保持防治责任和义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项目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
附件: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表
福州市水利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