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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
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河湖长制省级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河长办:
《2023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已经5月25日省级总河湖长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河长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2023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强化河湖长制,建设幸福河湖的深化之年。全省河湖长制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要求,以做实做细河湖长制、全力建设幸福河湖为主线,持续推动河湖长制全面落实、全面见效,有力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以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一、维护安澜、改善生态,深入推进幸福河湖建设
1. 强化水安全保障。开工康山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力争鄱阳湖水利枢纽、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鄱阳湖重点圩堤达标建设工程早日开工。加快完成长江干流江西段崩岸应急治理工程和赣州洋池口、洋前坝等新建中型水库建设,加快实施赣抚尾闾综合整治、大坳灌区、梅江灌区工程。全面完成“十四五”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实现“五年任务三年完成”目标,全面完成剩余的2500余座重点山塘整治。持续开展中小河流、山洪沟、洪患村镇水系综合治理。抓紧修复水毁防洪工程设施,尽快恢复防洪功能。(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
2. 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严守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加快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严格生态流量监管。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扎实推进节水创建量质双升,进一步健全完善节水支持政策。持续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再生水配置试点建设。(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
3. 强化水生态修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持续开展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强化湿地资源用途管制,加快滨河滨湖生态湿地建设,着力维护湿地原生态。排查整治小水电风险隐患,积极稳妥推进小水电分类整改,实施小水电绿色改造和现代化提升工程。加强乡村(山区)河道管理和乡村河湖管护,持续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探索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持续深化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
4. 强化水文化传承。持续加强古代水利工程和水文化遗址的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开展水情教育基地、水利风景区、河长制主题公园等建设。深入挖掘“五河一湖一江”文化和旅游资源,加强河湖型生态旅游产品提质升级,推进长江国家文化公园江西段建设,助推江西绿色发展。(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文旅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
5. 强化幸福河湖建设推进。进一步压实省统筹、市协调、县落实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全省各地幸福河湖建设。加快推进宜黄县宜水幸福河湖试点工作,确保顺利通过验收。加快研究制定幸福河湖建设标准,总结推广试点地方建设经验和做法。持续开展水生态文明村自主创建。指导推动我省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水利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
6. 深化智慧河湖建设。推进我省河湖本底数据信息化。加强遥感等技术成果应用,积极探索通过无人机、无人船开展巡河巡湖。优化我省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增强数据共享互通和功能使用。(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水利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
二、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7. 强化工业污染集中整治。强化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持续开展开发区污水收集处理提升专项行动,督促完善开发区管网建设。持续加强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管理,确保新增水环境重点单位按期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8. 强化城乡生活污水整治。加快推进管网问题排查整治,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严格管控排水管网建设质量,强化排水管材质量管控。建立健全污水接入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逐步提高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着力推进“五河一湖一江”沿岸建制镇及美丽乡镇示范镇收集处理能力建设。紧盯运维管理,指导各地持续完善监管手段。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卫健委、省商务厅)
9. 强化城乡垃圾整治。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夯实生活垃圾分类硬件设施基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评估工作,压实属地责任。坚持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持续加强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不断巩固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效能,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江河湖库水面漂浮垃圾清理,严查随意堆放、倾倒行为。(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
10. 强化河湖水域整治。梳理全省河湖名录,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强化岸线规划约束。严格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对河湖“四乱”问题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加大涉河湖重大问题的整改力度。压紧压实采砂管理责任。规范管理合法采砂。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加强“五河一湖一江”采砂管理。积极配合水利部推动采砂管理立法。(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
11. 强化保护渔业资源整治。持续强化渔政执法监管,规范重点水域垂钓行为,巩固长江及鄱阳湖禁捕退捕成果,稳妥推进“五河”干流禁捕,深入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落实“十省百县千户”跟踪调研方案,退捕渔民动态监测常态化,持续加强转产就业帮扶,实施重点渔村“一村一策”,持续巩固提升渔民安置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卫健委)
12. 强化城市黑臭水体管理和治理。持续开展全省县城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问题排查整治,加快推进已排查县级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继续巩固设区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水质监测,坚决杜绝出现返黑返臭现象。(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水利厅)
13. 强化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持续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加快船舶水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推动洗舱站常态化规范化安全运行。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推进水运行业LNG应用。发展低碳清洁航运设施设备。(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14. 强化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整治。加快湿地保护配套制度建设。全力推进湿地修复,持续开展湿地资源运营机制创新和小微湿地建设,加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广泛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部门合作,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15.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坚持种养结合,巩固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质量水平。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和运行情况监管,完善业务指导与监督执法协同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
16. 强化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持续抓好病虫监测预报能力提升行动、病虫害绿色防控提升行动、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推进行动及安全用药推广普及行动。持续抓好测土配方施肥提升行动、“三新”集成配套落地行动、化肥多元替代推进行动以及宣传培训到户行动。(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17. 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治。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江西省入河排污口分级审批规定。推进“五河一湖一江”排污口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各地分类分批整治,持续推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18. 强化河湖水库生态渔业整治。试点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挥“以渔养水、以渔保水、碳汇渔业”功能。持续开展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打击河湖水库投肥养殖行为。(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
19.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监管,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推进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升专项行动。持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加强水源地执法监督,强化风险防范能力。指导各设区市进一步完善多水源互为备用的城市供水保障体系。持续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20. 强化河湖水域治安整治工作。持续开展河湖水域治安整治,联合开展河湖水域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和保护水域生态法制宣传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水域治安管理机构,强化专业力量。(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
三、加强领导、凝聚合力,深入实施河湖长制
21. 强化组织体系。强化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监督检查、正向激励、考核问责,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等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完善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和河湖长责任递补机制,确保责任不脱节、任务不断档。强化河长办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完善河湖巡查管护体系,加强乡村河湖管护,因地制宜采取县域单元全域城乡环卫一体化或单独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洁。健全“河湖长+”部门协作机制,持续发挥“河湖长+”等在河湖保护中的监督作用。(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住建厅、团省委,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
22. 强化责任体系。充分发挥责任单位河湖管理责任的主体作用,依法履行河湖管理、治理和保护的职责,加强各类涉河湖问题的排查整治力度。持续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完善跨市界及市内跨界河湖管理保护协作机制,落实目标统一、任务协同、措施衔接、行动同步的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推动解决流域保护治理管理重大问题。严格落实河湖长制考核制度,强化结果运用,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牵头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河长办)
23. 强化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完善河湖长制监督检查体系,持续开展“清四乱”、河湖管理、河湖长履职尽责、水域岸线利用(含采砂)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督促问题整改。(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水利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
24. 推进河湖健康评价。全面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全省河湖健康档案,开展“一河(湖)一策”滚动编制。(牵头单位:省河长办,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
25. 强化宣传培训。广泛开展河湖长制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融媒体,宣传河湖长制工作成效及典型经验。配合水利部做好幸福河湖建设典型案例、“逐梦幸福河湖”、“守护幸福河湖”优秀短视频作品征集及寻找“最美家乡河”等一系列活动。持续推进河湖长制进党校,加大对基层河湖长的培训力度,鼓励河湖长带头宣讲河湖长制工作。强化社会公众参与意识,强化中小学生河湖保护和涉水安全意识。(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水利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
2023年度河湖长制考核方案
根据《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和《2023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组织及时间安排
(一)考核组织
考核分自评与省级考核。设区市、县(市、区)(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按照考核问责办法和考核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按规定报送自评结果,并做好省级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省级考核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省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
(二)时间安排
1.2023年12月20日前,县(市、区)完成自评工作,将自评报告报设区市。
2.2024年1月10日前,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不含省直管试点县﹝市﹞)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完成市本级自评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含省直管试点县﹝市﹞)考评材料,按照负责考核的省级责任单位的通知要求分别报送。
3.2024年1月16日前,省级责任单位分别完成所负责的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及扣分理由报送省河长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的水环境质量考核部分结果及扣分理由也一并报送省河长办。
4.2024年2月5日前,省河长办统计汇总考核结果。
5.2024年3月,省河长办将考核结果提请省级总河湖长会议或省委、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评分方法
考核实行两百分制,河湖长制工作和水环境质量各100分。总得分按(河湖长制工作得分×70%)+(水环境质量得分×30%)计算。计分方法采取缺项比率计分法,如某县涉及考核内容90分,缺项10分,考核得分88分,那么最终考核得分为:88÷90×100=97.78分。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和任务分工由省河长办商省级责任单位另行制定印发。
(一)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所报考核自评结果作为省级考核评分的依据和参考。
(二)县(市、区)的考核最终得分为省级评分。
(三)设区市的最终得分由省级对设区市本级的考核得分,以及对其所辖县(市、区)(不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最终得分的平均分组成。具体比例在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
三、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纳入市县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核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三)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综治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