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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全面统筹推进广西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认识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水土保持工作,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坚持问题导向、保障民生,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筑牢我国南方生态安全屏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贡献力量。
二、明确主要目标
到2025年,水土保持制度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区水土保持率达到84.71%。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制度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区水土保持率达到87.02%,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三、突出重点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工作
(一)从源头强化水土流失防控。
1.按照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将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分类分区提出差别化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治理措施,落实严格管控要求,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
2.有关规划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农林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要结合国家制定的水土保持内容编制技术要点,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全面加强重点区域预防保护。
3.落实《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等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及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国家及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区域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
4.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广西水土保持规划,以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等区域为重点,加大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力度,促进生态自我修复和区域水土保持功能提升。加强对暂不具备水土流失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崩岗集中区的封育保护。
(三)进一步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
5.定期对森林、草原生态系统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协同推进森林、草原生态系统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巩固提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实施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林草水土保持功能。以县为单位依法划定和公告禁止开垦陡坡地的范围,严禁违法违规开垦。
6.保护农田生态系统,落实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提升土壤保持能力。
7.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强化山体、山林、水体、湿地保护,保护城市山水自然风貌,推动绿色城市建设。
四、强化人为水土流失全链条全过程监管
(四)完善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
8.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全面梳理和健全现有水土保持监管制度,构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落实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和效能。
9.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特点,分类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技术要点,建立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常态化抽查机制,发挥好水土保持方案源头把关作用。
10.落实国家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要求,严格开展水土保持监管。
(五)创新改进监管方式。
11.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完成国家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任务,强化全区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完善遥感解译判别、核查认定和问题销号标准,提升智能解译判别水平,全面监控、及时发现、精准判别人为水土流失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12.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水土流失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工作,加大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3.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以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等参建单位为重点,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激励惩戒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
14.运用“互联网+监管”方式,积极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加强对水土流失风险的监测评估。
(六)构建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15.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托自治区数字政务一体化等平台,推进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健全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自治区12345政府服务热线、自治区水利厅官网等平台,畅通水土保持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水土保持问题,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6.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落实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监督作用。加大水土保持监管和执法力度。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7.加强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必要的经费和远程监管、现场复核等装备投入,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现代科技手段应用能力。
(七)依法强化企业责任落实。
18.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和地表扰动,严禁滥采乱挖、乱堆乱弃,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19.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健全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和指导。
五、因地制宜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
(八)加快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步伐。
20.将小流域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石漠化片区、左右江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等区域和湘江流域(广西段)、西江流域特别是漓江、九洲江等流域为重点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系统治理,提高水土流失治理成效。
21.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强化部门协同、“两手发力”,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注重治山、治水、治污协同推进,统筹水土保持工程、中小河流治理、水美乡村建设、文旅开发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小微湿地保护修复、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合力建设生态旅游型、绿色产业型、和谐宜居型、休闲康养型等各具特色的水土保持产业综合体,将改善水环境、治理水生态和发展乡村优势产业有机结合,打造山青、水净、村美、民富的美丽乡村。
22.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试点。选取条件较成熟的县(市、区)作为试点,以流域水系为单元,以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整县一体化建设规划,逐条明确小流域建设内容、进度安排、责任分工,打造整村、整乡、整县一体化治理样板并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
23.开展石漠化治理。以石漠化片区为重点,因地制宜采取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种草)、草原改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多种措施,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着力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与恢复,推进水土资源合理利用。
(九)大力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将坡耕地治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因地制宜完善田间道路、坡面水系等配套措施,在提升耕地质量和效益的同时控制水土流失。
(十)抓好崩岗水土流失治理。对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淤积河道、损坏农田及道路的崩岗进行治理,消除水土流失隐患,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六、加强管理能力建设
(十一)健全全区各级水土保持规划体系。
24.根据全国和珠江、长江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及时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水土保持规划,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合理确定全区各级行政区水土保持目标、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和任务。
25.做好规划实施跟踪监测评估。结合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开展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每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广西水土保持规划年度实施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考核结果上报水利部。
(十二)提升水土保持工程建管能力。
26.创新水土保持工程组织实施方式。优化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因地制宜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模式,发挥好村级组织、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和治理区群众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拓宽群众增收渠道,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27.完善治理成果管护机制。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巩固提升治理成效。
(十三)加强水土保持考核。
28.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广西水土保持率目标体系,将水土保持率目标完成情况列为重要约束性指标,修订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细则,构建科学考核指标体系。自治区每年定期开展对设区市、设区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加强考核成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2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四)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监测评价体系。构建以监测站点监测为基础、常态化动态监测为主、定期调查评价为补充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推动监测评价和预报预警向全面精准转变。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站点优化布局、升级改造、运行管理和标准化建设。配备完善监测设施设备,落实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制度,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站点运行维护,按照事权划分,落实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责任。按年度开展全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分析年度水土保持率变化情况,及时定量掌握全区各级行政区及重点流域、区域、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等重大工程的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成效。
(十五)提升水土保持科技创新能力。
30.围绕水土流失状况预报预警、人为水土流失风险预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智能管理,加快构建点线面结合、区域流域兼顾的全区一体化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实现上下协同、内外共享,提高水土保持行业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31.鼓励科研单位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水土流失区域特点,围绕水土流失规律与机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水土保持与水沙关系、水土保持碳汇能力等基础理论研究,开展岩溶区水土流失治理、山丘区水土资源保护与高效利用、降雨径流调控与高效利用等关键技术攻关,探索适合广西实际的水土保持措施及水土流失治理模式。支持水土保持研究领域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七、落实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贯彻“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深入实施河湖长制、湾长制,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推进解决制度机制不畅、专业人员紧缺等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十七)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广西水土保持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自治区水利厅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职工作,加强支持保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抓好督促落实。
(十八)加强投入保障。
32.全区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积极申请中央资金支持、落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申报地方政府债券以及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金融扶持等途径,保障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资金投入;充分利用水土资源条件,鼓励通过资产资源匹配、其他收益项目打捆、运行管护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综合运用产权激励、金融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工程管护水平,有效降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要求,落实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33.落实水土流失治理成果产权激励等相关政策。推进崩岗、石漠化治理等形成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按程序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将水土保持碳汇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十九)强化宣传教育。
34.加强水土保持普法宣传,创新普法方式和手段,开展水土保持宣传进党校、进企业等活动,普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提升全社会水土保持法治意识。以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水土保持领域科普教育基地、水情教育基地等平台为载体,加大水土保持科普宣传和文化建设力度。
35.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定期发布并宣传水土保持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指导相关高等院校加强水土保持学科建设,加大水土保持人才培养力度。面向东盟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讲好水土保持“中国故事”、“广西故事”。
36.积极参与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着力创建一批水土保持示范县、科技示范园和示范工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实现水土保持目标。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制发配套文件,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全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